萧望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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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业单位改革,正县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
  2. 乡镇财政所的工作难吗?
  3. 临泉男子钓4条鱼被鱼塘主人索要12万元,还要把钓鱼者扔进河里喂鱼,3人因此事被处理, 你怎么看?

事业单位改革,正县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

这次事业编制改革对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转企的事业单位人员影响比较大,其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人员基本没有任何影响,大多数地方都是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也就是原有事业编制人员基本是编随人走,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该改成行政单位不再增加与招收事业编制人员,原有事业编制人员编制身份不变,原则上人退休后编制随之消除,以此办法逐步消除行政职能单位的事业编制。

乡镇财政所的工作难吗?

乡镇财政所的工作就是正常的财会工作,工作人员各有分工,专业且比较繁忙。乡镇财政所是一个乡镇的财务收支,组织税收,村级组织财务监督代管部门,日常工作是比较忙的。乡镇***财政所原由乡镇自行管理,机构改革后变由县财政局下属机构,既要负责乡镇财务工作,还要对县局负责。

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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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上面的财政所的工作肯定是不难的,具备一定的财务基础都是可以胜任的。男的就是工作比较枯燥

,但是问题比较多,一是虚列预算支出问题。这是乡镇***财政财务收支中常见的问题,乡镇会计通常通过预算支出挂账“预算暂存”、“预算暂付”等科目以求达到账面上本年度的财政预算收支平衡,下年实际支出时再冲销往来科目。
二是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未入库问题。针对乡镇***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置换、变卖等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等,例如收取的各种转让费、房屋租赁费、土地承包费等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乡镇***通常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其作为经费直接开支。

临泉男子钓4条鱼被鱼塘主人索要12万元,还要把钓鱼者扔进河里喂鱼,3人因此事被处理, 你怎么看?

临泉这回又出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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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位于安徽的西北部,是全国人口最多的县。临泉位于淮北平原,境内河道密布,沟塘众多。因此也是一个休闲钓鱼的好去处。

临泉的闲人也很多,一般的人没有事就到外面钓鱼,钓鱼也是一种乐趣。但是在临泉,钓鱼并不是什么不好的事。就是到人家鱼塘里钓鱼,也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塘主人让钓鱼就算了,不让钓说两句话,别人也就走了。并不是一件丢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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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的沟塘河岔,都是荒沟,都是公共的。并且没有显著标志,旁人也不知道有人在此养鱼,或没有养鱼,所以钓鱼人即使是到别人鱼塘里钓鱼,也不是算作是偷鱼。

所谓的偷鱼,是一些人偷偷摸摸地用网撒鱼或者是电鱼。对于钓鱼者,大家只认为是一种玩乐,并不存在偷鱼之说。你让钓就钓,不让钓就走,好说好笑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而在本案中,鱼塘主人向钓鱼人索要12万元,这就是明显敲诈勒索了。这样的鱼塘主人,一般在当地都是很强势的,没有人敢惹。所以他们逮住钓鱼的人,都是很不客气的。

现在正是扫黑除恶阶段,因此这些人都是打击的对象,被判刑处罚也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通过这件事情,可以告诉人们:钓鱼本是***,但切勿违法;养鱼本是生意,但切勿敲诈。

这几个人都有自己的过错,接受处罚理所应当,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近日,临泉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钓鱼爱好者张某发现一处钓鱼点的鱼又肥又大,还好钓。于是便在一天凌晨到该鱼塘钓鱼,很快便钓了4条大鱼。承包该鱼塘的村民胡某发现了张某钓鱼,便找来赵某和刘某手持棍棒来抓贼。他们边捆绑张某边殴打边喊:“这是我们包的鱼塘,你就是偷鱼贼”。并威胁要将张某仍鱼塘喂鱼,吓坏了他。胡某称最近鱼塘少了很多鱼,不知谁偷的。于是以每条鱼3万元的价格,要求张某赔偿12万元。后经中间人调解,降至20000元,张某分两次将钱付清。最终,赵某刘某因敲诈勒索被判处***7个月和6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胡某另案处理。

首先说说张某,作为一个钓鱼爱好者,应该能够分辨的清什么地方的鱼是无主的,可以随便钓;什么地方的鱼是有主的,不能随便钓。他发现的这处鱼塘,鱼多、又大、还容易钓,如果真是野鱼塘,早就挤满了垂钓者,怎么可能只被他一个人发现。

我一个朋友也爱钓鱼,他的鱼友就给他分享了什么地方的鱼可以钓,什么地方的鱼不能钓。因此,可能张某自己心里也知道这应该是人家个人承包的鱼塘。但他依然坚持要钓人家鱼塘里的鱼,很明显属于偷钓行为。鱼塘主人要求他赔偿也无可厚非,只是,赔偿金额要合理。

其次,说说胡某等三人,发现别人偷着钓自己鱼塘里的鱼,抓贼是应该的,但捆绑、殴打显然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已经超出了正常的抓贼范畴。辛苦没将张某打出什么毛病,否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

在此案中,胡某等三人要求张某赔偿12万元,远远超出了那4条鱼的实际价值。即便降到20000元,也远高于四条鱼的售价,明显属于敲诈勒索。而且,20000元赔偿金已付清,三人敲诈勒索的事实已经形成。

依据《刑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胡某等三天向张某要得20000元赔偿金,属于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本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介于被告人认罪悔过态度良好,给予了从轻处罚。

这起案件对于其他钓鱼爱好者也是一个警示,不可见鱼就钓,要选择适合的钓鱼点垂钓。同时,对胡某等人也是一次深刻的教育,维护自身权益不可过度,否则,可能会将自己推向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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